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5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09:37:11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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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在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對違法養犬情節嚴重或者可能適用沒收犬只處罰的,可以扣押犬只。
第三十五條 扣押犬只的期限為十日,扣押期間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臨時收容救助。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內,當事人不領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沒收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收容救助。
第三十六條 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被沒收犬只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養犬登記證,并在三年內不予其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十七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養犬登記申請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執法檢查中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舉報,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管轄區域屬一般管理區范圍的,其養犬管理的職責適用本條例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06月0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