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4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7:40:42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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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掛犬牌,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牽領,并主動避讓他人。
(五)應當立即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六)不得在住宅區的公用部位養犬。
(七)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的犬。
(八)應當及時將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場所,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拋棄或者埋葬。
(九)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礙、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履行養犬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人應當送交公安機關設立的犬留置所,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驗,確診患有狂犬病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民間的犬救助機構,不得從事犬的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逾期不為犬注射狂犬疫苗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養犬人未辦理養犬許可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辦理的,處五百元罰款;無證養犬的,沒收其犬,可以并處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被沒收的犬由公安機關在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攜犬進入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的;
(二)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養犬人未立即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犬管理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