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5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9:26:34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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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養犬人可以對留檢所犬只進行領養,被領養的犬只需按照本細則之規定辦理登記、年檢、變更、注銷。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承擔辦理犬只登記、年檢的費用。盲人飼養導盲犬、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費用。
第二十二條 自留檢之日起5日內無人認領或領養的犬只視為無主犬。
第四章 養犬人行為規范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二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犬只出戶,應當佩戴嘴套,并使用長度不超過1.5米的束犬鏈(繩)牽領或身抱,同時為犬只佩戴養犬登記牌,養犬人應當攜帶清理犬糞的用具,及時清理糞便,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交通主要干道、雙向四車道以上(含)及其便道禁止遛犬。單位飼養禁養犬只的,只得在本單位區域內遛犬,遛犬時,束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
(三)在市區二環以外未設置社區居委會的區域飼養禁養犬只的,禁止在二環以內(含)及市區二環以外設置社區居委會的區域遛犬;
(四)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商場、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五)因犬吠或犬只活動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
(六)單位設在居民密集區附近的,因特殊工作飼養犬只數量不得超過實際需要;
(七)嚴格履行《養犬人義務保證書》承諾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都有權批評、勸阻。
第二十六條 養犬人不得驅使或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將傷人犬只隔離檢查。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在3至10日內改正。拒不改正,已辦養犬登記的,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違反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畜牧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