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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9:03
更新時間:2026-06-05 06:07:37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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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稅務行政相對人,同樣情形同等處理。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稅務事項,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六條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依法公開執法依據、處理結果等。
第七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法定權利。稅務人員與稅務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依法回避。
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維護稅法權威與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相結合的原則,引導稅務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稅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將作出裁量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
第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序。
除上述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稅務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擬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決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擬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決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三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稅務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稅務機務應當采納。
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因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可以并處的,稅務機關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五條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六條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