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辦理護照流程材料,滁州市護照辦理地點與流程規定
2026-05-31 11:11
更新時間:2026-06-04 09:15:02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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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粗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貴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電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正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和文物古跡的房屋。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在拆遷期限內依法轉讓房屋坼遷權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權轉讓人未履行完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載明的有關義務的,由受讓人繼續履行。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將轉讓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實施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取得《拆除施工許可證》,并將制定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并在完成拆遷后3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六條拆遷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以貨幣補償方式為主,也可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確定;有異議的,按照房屋產籍登記卡記載的設計用途確定。
房屋拆遷前正在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認定書。
第二十八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程度、建筑結構形式、拆遷時點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縣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結合供求關系和環境變化等因素,確定不同區位、不同結構、不同類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并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