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2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5:56:28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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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
(三)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高級技師相當職業資格人員、緊缺工種技術工人;
(四)縣級以上政府規定屬于突出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或者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專業技能及特殊職業人員。
第六條 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門評為勞動模范、道德模范、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以在當地城鎮申請落戶。
第七條 符合上述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申請落戶的,遷移人員應當在本人的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就業單位、社區集體戶內落戶,或者在城鎮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親屬戶內落戶。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無生活來源的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隨同遷移落戶。
第八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戶籍人員,現與在城鎮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三代之內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的,可以申請在直系親屬處投靠落戶。
第九條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縣(市、區)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鄉鎮或社區集體戶。
第十條 大中專院校新生和畢業生、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歸正人員、華僑回國定居、港澳臺人員的遷移落戶,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第十二條 辦理程序。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由戶主或遷移人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與戶口遷移相關的證明材料。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應當予以受理。對不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申請事項,應當當場辦理;對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申請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對不符合條件或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做好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管理、學歷認定(包括留學歸國人員)、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界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證明、職稱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人才認定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