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3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4:08:54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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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離婚人員(不包括已再婚人員)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申請時也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生活基礎在婚前戶口所在地的,可以遷回婚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七)其他人員。
1、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農村人員。1995年及以后畢業、肄業、結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含職高、技校、成人中專等),生活基礎在原戶口所在地行政村,且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過的,經調查核實后,可以遷回原戶口所在地行政村落戶。
2、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縣區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屬戶內,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3、大中專畢業生(除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農村人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華僑回國定居、港澳臺居民定居落戶,按相關規定辦理。
上述(二)至(五)項人員申請落戶的,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隨同遷移落戶。落戶時,遷移人員應當將戶口遷往合法穩定住所;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鎮社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親屬戶內落戶,或者在就業單位、社區集體戶內落戶。
辦理程序
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時,應當由戶主或遷移人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與戶口遷移相關的證明材料。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應當予以受理。對不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申請事項,除按規定暫緩辦理的情形外,應當當場辦理;對按規定需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申請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對不符合條件或證明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附則
1.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住房或擁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權的住房。
2.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3.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設定戶口遷移控制區域,也不得設置其他戶口遷移前置條件。
4.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原《湖州市戶口遷移暫行規定》(湖政辦發〔2025〕111號)同時廢止。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或本省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