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2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3:45:55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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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無收養手續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如果是1994年《收養法》施行前私自收養的孩子,要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連同收養人的戶口簿去申請落戶。
第4類:宣告失蹤、死亡后重現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第5類:因婚嫁被注銷原籍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第6類:“遷戶口”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
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憑新證辦理戶口遷移登記。如果是本科生,但不符合遷入地戶口遷移政策的,可以在原籍所在地申請恢復戶口。
第7類: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員的非婚生育者
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沒有出生證明的,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第8類:其他
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原則就是全落戶、無條件,不把特殊情況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