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員),干部介紹信或任命文件(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的干部);
(五)單位在職證明;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對于無合法穩定住所可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需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第二十二條由廊坊安置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憑下列手續在入伍前原戶口注銷地恢復落戶:
(一)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通知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
(三)原戶籍地父母居民戶口簿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現役期間,父母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三條經軍轉辦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軍隊轉業干部入戶證明信》;
(二)《軍官轉業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或軍人公民號碼登記表;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安置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二十四條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申請人離(退)休證;
(四)離(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門出具的安置證明;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安置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二十五條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憑下列手續辦理隨軍落戶:
(一)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準的《軍隊干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職命令、軍官證或士官證;
(三)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在廊坊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收養人,憑下列手續為被收養人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收養人申請;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以及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收養登記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章遷入特定地區條件及手續
第二十七條特定地區享有第二章親屬投靠落戶、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回國定居落戶和其它落戶的同等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特定地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的下列人員,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以及就業單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順序,可申請將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遷入居住、就業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
(二)取得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
(三)取得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四)留學歸國的畢業生;
(五)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
(六)榮獲廊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落戶條件的人員,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合同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適用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的人員),招錄通知書或任命文件(適用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招錄的人員);
(四)境外取得的畢業證書以及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優秀人才認定憑證,榮譽證書;
(五)就業單位在職證明;
(六)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條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無合法穩定住所,憑下列手續按順序在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的,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
(二)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三)就業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的,需提交就業單位無集體戶證明。
第三十一條投靠廊坊特定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二條特定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聘用的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繳納三年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憑下列手續可申請將本人、配偶以及子女遷入居住、就業地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勞動合同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對于無合法穩定住所可在就業單位集體戶落戶,需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需提交三方代理協議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第三十三條在特定地區工商部門依法注冊且納稅滿三年的法人或個體經營者(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員不受納稅以及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限制),憑下列手續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法人或個體經營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納稅證明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三)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同意落戶證明以及集體戶首頁。
第四章遷入非特定地區條件及手續
第三十四條非特定區域享有第二章親屬投靠落戶、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回國定居落戶、其它落戶的同等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三十五條投靠非特定地區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的配偶,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三十六條在非特定區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承租私有產權房屋提交不動產登記證、租房協議以及出租房屋備案登記證)。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中相關用語含義:
(一)以上:均包含本級、本數;
(二)未成年子女: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是指未滿18周歲人員;
(三)直系親屬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穩定職業人員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和經工商部門依法注冊公司的法人以及個體經營者;
(五)合法穩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房屋,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經房管部門確認取得所有權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權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產權單位確認使用權的公產房;
4 私有住房產權個人出租的私產房(限非特定地區)。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范圍:
1、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登記證或不動產登記證以及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權證明;
2、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出具的使用權證明;
3、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4、私有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房協議。
(七)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明細證明;
2、僅限申請人就業單位為其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八)親屬關系證明:包括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親子鑒定證明、公證書、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隊以及國有企業)出具的干部履歷表。
第三十八條因拆遷改造等原因戶籍登記地址不存在的,停止辦理戶口遷入業務。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戶口登記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參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 年10 月10日起生效執行,2026年06月04日出臺的《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廊坊市公安局
2026年06月04日,2025年同用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