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4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7:42:00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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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需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的。
(十)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自愿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的。
(十一)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因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父或母現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十二)復員、轉業、退伍安置或回原籍落戶:因退出現役,屬安置對象的,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常住戶口。不屬安置對象的(含自謀職業者),可回原籍登記常住戶口。
(十三)專業人員落戶: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或中、高級職(執)業資格人員在城市合法穩定就業的。
(十四)刑釋人員落戶:因被判處徒刑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要求登記戶口的人員。
(十五)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十六)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華僑回國定居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本細則實施后將戶口由農村遷往城鎮,要求返回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憑其戶口身份證件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戶口所在地。
第二十四條申報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憑申請人書面申請,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對于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必須本人當場采集標準證件照并提交照片2張):
(一)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離婚回原籍落戶: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