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5 04:05:38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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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工傷保險宣傳培訓、工傷事故調查、工傷認定、工傷預防、工傷職工管理的費用按上年工傷保險費收入的3%提取,當年結余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政府墊付。儲備金按統籌地區當年結余額的30%留存。
儲備金累計達到本市上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50%時,應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并減小儲備金留存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工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為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同時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該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應當先行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確認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或者工傷認定法定時限內。
職工及其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對是否屬于工傷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證據。
用人單位自接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拒不舉證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因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