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16:32:52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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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證明;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15日內補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經辦機構。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傷與非傷的界定;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七)職業康復鑒定;
(八)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市和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愈,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組成醫學專家組,由醫學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醫學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醫學專家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并可以要求工傷職工提交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