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09:30:57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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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地稅機關代征的“保障金”,統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繳的“保障金”, 統一使用《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統一繳款書》。
第十二條“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市和區、縣 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核“保障金”的收支預、決算,專項用款計劃 ,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預算o實行分級財政專戶管理,嚴格審批, 專款專用。存款利息計入“保障金”。收支情況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四條各地稅機關和殘疾人勞動月服良務機構收繳的“保障金”,要按規定及時全額繳入市級國庫。
在每年的征繳期結束后,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根據各區、縣收繳的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和市屬單位“保障金”總額的60%, 收繳的區、縣屬單位和鄉、鎮及其以下各類單位“保障金”總額的90%,向市級財政申請并返回各區、縣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代征“保障金”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征繳期結束后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根據統計匯總的征繳“保障金”情況,提出專項工作經費申請, 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并報市級財政審批后,撥付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轉交地稅機關。
代征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和市屬單位“保障金”的工作經費由市級財政專戶承擔;代征區、縣屬單位和鄉、 鎮及其以下各類單位“保障金”的工作經費由區、縣財政專戶承擔。
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開展年度審核和“保障金”收繳工作應安排的工作經費,分別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核定, 報同級財政審批,由同級財政專戶支付o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根據殘疾人就業工作需要,按同級財政規定的標準周期預算制度編制“保障金”年度正常和專項經費預算草案, 經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同級財政核撥。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保障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 抄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備案。“保障金”嚴格按預算執行,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保障金”使用,嚴格按照《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范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