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1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5 05:46:37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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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內有關養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居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養犬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應當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養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免疫、監測相關服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登記,及時牽頭協調相關部門處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七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互通相關情況。
第八條 市區養犬實行登記制度,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養犬人)必須辦理養犬登記,方可養犬。
第九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只;
(五)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
第十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獨立的居所。
第十一條 養犬人申請養犬登記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辦理:
(一)養犬人攜帶犬只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授權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佩戴免疫標識 (免疫牌),到所在區動物防疫機構領取《動物免疫證》;
(二)個人憑身份證明、居住條件證明和動物免疫證明,單位憑單位證明、動物免疫證明和專門場所安全防護設施的證明材料,攜帶犬只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
(三)區公安機關在受理養犬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并核發 《犬類準養證》和犬牌,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犬類準養證》和犬牌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作,免疫牌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作。
《犬類準養證》、《動物免疫證》、免疫牌及犬牌,不得轉借、涂改、偽造、買賣。因毀損或遺失時,應及時報告證、牌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