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4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0:00:40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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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只活動區域。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
(二)為犬只佩戴免疫牌、犬牌,并攜帶《犬類準養證》;
(三)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用犬繩牽領時,犬繩不得超過2米;犬只體重20公斤以上的,應當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牽領。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公共場所發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會同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并在24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傳染病采樣送檢,相關送檢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將犬只傷人情況和檢驗情況報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載入犬只登記電子檔案。
第二十五條 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犬只留驗場所,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設立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沒收的犬只。
第二十六條 養犬人應當妥善處置下列犬只;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犬只留驗場所不得拒絕接收:
(一)放棄飼養的犬只;
(二)超過規定數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條件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登記、養犬登記續期手續的犬只。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前款規定犬只,應當向養犬人出具接收證明。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處理。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的,可以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處理。
第二十八條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流浪犬只,應當在7日內查找養犬人并通知認領;不能查明或者養犬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7日內未予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二十九條 犬只留驗場所對接收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應當建立接收犬只檔案。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的具備飼養條件的棄養犬只和無主犬只,符合養犬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