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30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05:51:55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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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監督管理犬只留檢場所和犬只診療、規模養殖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職責】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二)查處違法占道進行犬只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負責指導、監督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全民參與】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鄉鎮(街道)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養犬管理工作,進行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可以依法就本區域內養犬有關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
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養犬管理、培訓服務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條【投訴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并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進行舉報和投訴。相關部門接到12345市民服務熱線分流的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章 免疫與許可
第十一條【分區域管理制度】本市養犬按照禁止養犬區、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管理制度。
禁止養犬區是指機關辦公區、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學生宿舍區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
嚴格管理區是指市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轄街道以及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區域。
一般管理區是指禁止養犬區和嚴格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區域管理規定】禁止養犬區內不得飼養、繁殖、經營任何犬只。
嚴格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繁殖、經營危險犬只。嚴格管理區內實行養犬許可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