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4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09:13:21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事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養犬管理遵循養犬人自律為主、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和政府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公安機關、城管行政執法、畜牧獸醫、工商、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由公安機關牽頭、城管行政執法和畜牧獸醫部門參加的養犬服務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區(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養犬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犬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約中對養犬規范作出約定,引導、督促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第六條養犬人應當依法規范養犬、文明科學養犬,訓練犬只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養犬管理的有關行政部門、養犬協會、居(村)民委員會、社區、物業企業等應當經常組織開展科學養犬、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活動。
第八條支持和鼓勵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和愛犬人士依法從事犬只救助活動。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