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0:21:29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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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因公務員錄用、工作調動或隨軍的人員,獲得我市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其它緊缺人才的人員,可申請將其戶口遷入我市。
其中因公務員錄用、工作調動遷移戶口的,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直接辦理;隨軍人員的戶口遷移,申請人持部隊政治部隨軍文件等證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直接辦理。
獲得我市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其他緊缺人才的人員,申請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后,派出所審批同意后,予以辦理。
第三十三條 被錄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入學時憑錄取通知書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在校期間需遷移戶口的,憑入學通知書和學校證明,比照新生入學辦理戶口遷移。
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役軍人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時已將戶口從原籍遷出,因故沒有辦理落戶手續的,可持戶口遷移證等相關證明,經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后,恢復戶口。
第三十四條 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由學校集體戶專管員向學生集體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和《戶口遷移證》,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予以辦理。
入學時已將戶口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就讀期間不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退學、轉學和被開除學籍的除外。對退學、開除的學生需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第三十五條 對入學前未將戶口遷入學校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后落實就業單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憑就業報到證、畢業證和接收單位證明等材料簽發《戶口遷移證》。
第三十六條 本地生源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在入學前戶籍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十七條 凡自愿來我市工作的大、中專以上院校畢業生,暫未落實工作的,可先行落戶。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大中專畢業生包括技工院校學生。
第三十八條 符合遷入地戶口遷移政策,因沒有合法固定住所辦理落戶手續的,可將戶口落在公共集體戶或親屬朋友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