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9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11:39:10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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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離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戶口簿,另一方無法分戶遷移,經公安派出所調解無效的,離婚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移手續。公安派出所應及時通知持原戶口簿的一方到戶籍地辦理相關戶口注銷手續。
離婚一方戶口應遷出而不遷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對方戶口遷出,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并調解無效的,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掛靠至公共集體戶。
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問題,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結果辦理;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法院判決結果辦理。
第四十條 在市郊集體土地區域,屬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移,可申請隨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將戶口遷至經常居住地。當事人隱瞞已婚事實、提供虛假證明,騙取戶口遷移的,戶口退回原籍,其他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應持戶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及關系證明,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書面申請;派出所應調查核實,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辦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土地和房屋公告征收范圍后,當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暫停相關戶口遷移事項,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夫妻投靠(含未成年子女隨遷);
(二)應屆(含歷屆未婚)畢業生回原籍落戶;
(三)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
(四)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