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29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4 08:24:55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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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辦理落戶時,原則上未滿18周歲人員不得單獨立戶或擔任戶主。
第六條本細則中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私人經營具有工商執照的店鋪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公安部門辦理出租房屋登記的房屋。包括購買、自建、還建、受贈、繼承的住房、可供居住的門店鋪面以及依法承租城鎮的公共租賃住房、單位提供(租賃)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第七條嚴格依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5]46號)、省公安廳、省衛計委《關于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條規定》(鄂公安規[2025]1號)、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出生人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公通字[2025]17號)等文件要求,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無法申領或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親子關系憑證,或者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經擬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區公安分局審批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八條在擬落戶地城鎮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原則上應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租賃私房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在房屋登記地單獨立戶,與房屋產權人存在親屬關系的,經調查核實后,可在房屋產權人的家庭戶中落戶;如房屋產權人不同意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申請人可在社區集體戶或單位集體戶落戶。租賃單位公房的,可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落戶。租賃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可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
第九條下放戶口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流程。將原本市農村遷往城鎮審批權限從市公安局下放至區公安分局,將一周歲至三周歲出生登記權限由區公安分局下放至派出所,將出生日期更正、城鎮遷往農村等戶口審批流程從派出所、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級審批簡化為派出所、市公安局兩級審批。對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審批的市內變動、補報戶口、變更更正等業務,派出所直接憑系統生成的電子通知單辦理手續。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辦理程序
第十條凡符合第五條要求申請入戶或戶口遷移的,應按入戶類別分別填報申請表格(表格樣式見附件),一戶一檔,據實填報,并按具體情況分別提供有關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