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5 00:31:20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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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證明材料;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材料;
5.申請人的承諾書。
(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三)涉及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職工或近親屬申請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
2.工傷職工或近親屬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3.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4.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
5.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證明材料;
6.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先行支付的情況材料;
7.申請人的承諾書。
(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十六、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十七、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