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22:07:07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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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省勞動保障廳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制訂調整辦法,各統籌地區及用人單位應按照省制訂的調整辦法和標準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及時進行調整。保留勞動關系的五、六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按比例調整。
2026年06月04日前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殘人員經鑒定仍然符合護理條件的,依據其鑒定的生活護理等級,從2026年06月04日起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所需資金按原支付渠道解決。
十、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于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十一、用人單位依法破產,依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清算。參加了工傷保險的,還應依照有關法規清算用人單位欠繳的工傷保險費。破產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清算標準、支付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制訂。用人單位依法撤銷、關閉的,應按規定妥善處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問題。
十二、2026年06月04日以后我省境內的各級各類用人單位發生的職工傷害事故按照屬地原則,其工傷性質均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由省、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十三、2026年06月04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原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不再重新處理;2026年06月04日以后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按《條例》的規定執行。2026年06月04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相關待遇尚未處理的,一次性傷殘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其他待遇和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2026年06月04日至12月31日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2026年06月04日后完成工傷認定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標準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2026年06月04日之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