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0:50:35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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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本條例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占道售犬設施和犬只。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相互推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中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
本條例中的犬只電子標識,俗稱“電子芯片”, 大小約為半個大米粒,由犬只醫療機構的專業人員用專用器具植入犬只耳后脖頸部位的皮下,一次植入,終身攜帶,內有只讀和可改寫的犬只身份編號,用于犬只管理具有安全、科學、方便的功能。該電子標識是養犬管理和服務電子信息系統的組成部分。
本條例中的黃河風情線是指位于黃河城區段兩岸,南至南濱河路非機動車道北邊緣線,北至北濱河路非機動車道南邊緣線,實際已經建成的供市民休閑游覽的區域。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26年06月0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