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5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0:03:51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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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嚴格管理區內的鄉村區域可以調整為一般管理區,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區域可以調整為嚴格管理區。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蘭州新區、高新區應當根據養犬實際,自行劃定或調整養犬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嚴格管理區內,個人不得飼養禁養犬。
嚴格管理區內,禁止繁殖、經營禁養犬。
禁養犬名錄由市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禁養犬目錄應當采取謹慎認真、反復考察、對比研究、聽取意見、專家評審等辦法,根據犬只的習性和遺傳變化情況,科學合理分析犬只的攻擊性,動態調整,分批次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登記、年審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免疫制度。
犬只的免疫費用由養犬人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將犬只送至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第二十條嚴格管理區內未登記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第二十一條個人在辦理犬只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的身份證;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等免疫和電子標識植入證明。
第二十二條單位確需飼養犬只的,在辦理犬只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獨立場所及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圈養設施等的相關證明;
(四)犬只免疫證明和電子標識植入證明;
(五)安全養犬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收到個人養犬申請,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進一步核實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至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并向養犬人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收到單位養犬申請,應當對養犬的必要性及擬養犬只的品種及數量認真審查,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為準予登記的,發放養犬登記證;對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