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5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5 00:35:4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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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一年內被行政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者被沒收犬只、注銷犬只登記證的,自最后一次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辦理犬只登記。
第二十四條養犬登記實行年審制度。養犬人應當于養犬登記證書期滿前三十日內,攜帶養犬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進行年度審驗。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完善養犬登記檔案、與畜牧獸醫部門配合做好犬只電子標識的植入和信息管理,建立養犬管理和服務電子信息系統,做到養犬管理部門信息共享,服務公眾。養犬登記檔案登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住址、聯系方式或者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犬只的出生時間、品種、性別、主要體貌特征、照片、免疫和年審等信息;
(三)養犬初始登記時間和養犬登記證變更、補發、注銷等情況;
(四)養犬人因違法養犬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和犬只傷人記錄。
第二十六條養犬人的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養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犬只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飼養的犬只死亡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犬只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犬只免疫證明由市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養犬登記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定制發放。犬只免疫證明、養犬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補辦。
犬只免疫和養犬登記應當做到科學規范,方便群眾。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條例規定,按時攜帶犬只進行免疫、電子標識植入和登記;
(二)不得在集體宿舍和合租屋內飼養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五)不得組織、參與“斗犬”活動;
(六)不得遺棄、虐待或者擅自處死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隨意拋棄犬只尸體;
(八)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亂跑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
(九)不得攜帶禁養犬進入嚴格管理區;
(十)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養犬管理相關證件;
(十一)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攜犬外出時,在嚴格管理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