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05:08:54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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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南明、云巖、小河區,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養犬人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守本規定。
因商用、科研、演藝、警用、軍事等需要養犬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及農業、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城鎮養犬的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遵守養犬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立即查處,并且反饋結果。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教育,通過召開居民、業主會議等形式,訂立養犬公約。
第六條 禁止城鎮居民飼養烈性犬。
本規定頒布施行之日起30日內,城鎮居民所養的烈性犬由養犬人處理。養犬人不處理的,南明、云巖、小河區由公安機關處理;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由鎮人民政府處理。
烈性犬的名稱,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第七條 養犬人自養犬之日起10日內、幼犬出生后60日內,應當攜犬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機構進行檢查,注射獸用狂犬疫苗,領取標明有效期限的《家犬免疫證》和免疫牌。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機構應當建立檔案,公布動物防疫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收費標準以及檢查、注射獸用狂犬疫苗的時間。
第八條 養犬人在領取《家犬免疫證》和免疫牌后,應當向環境衛生服務部門繳納衛生費。
衛生費的收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價格行政管理部門采取聽證形式確定。
第九條 養犬人憑《家犬免疫證》和衛生費繳納憑據到所屬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辦理養犬登記,發給犬牌,并且建立檔案。除犬牌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條 養犬人變更或者犬牌遺失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報告原發牌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重新登記或者補發犬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