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8:22:48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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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犬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不予處理的;
(二)對犬檢查、登記無故刁難的;
(三)不建立檔案的;
(四)違法收取費用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6年06月04日起施行。
禁養的烈性犬名稱
根據《貴陽市城鎮養犬規定》第六條第一、三款“禁止城鎮居民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名稱,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規定,現將烈性犬的名稱公布如下:
巴西獒犬、土佐犬等性情兇猛的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