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5-29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20:23:54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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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攜犬進入商場、飯店、學校、醫院、機關、車站、展覽館、影劇院、體育館、航空港以及管理單位禁止攜犬進入的公共場所;
(二)不攜犬乘坐中、大型公共汽車;
(三)不攜犬踐踩公共草地花圃;
(四)制止犬吠干擾他人;
(五)清除犬糞;
(六)攜犬出戶采取栓犬繩等防止傷人的措施;
(七)按期攜犬進行檢查、注射獸用狂犬疫苗;
(八)按期繳納衛生費;
(九)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
(十)將犬牌懸掛于狗脖;
(十一)不遺棄所養的犬。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有受害人首次投訴并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予以警告;經警告后受害人再次投訴并查證屬實的,對養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投訴人三次投訴并查證屬實的,對犬予以處理;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養犬人清除糞便;拒不清除的,對養犬人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傷人的犬,必須立即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機構檢查,并且根據檢查情況予以處理;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機構責令養犬人限期攜犬進行檢查、注射獸用狂犬疫苗;逾期不檢查、注射獸用狂犬疫苗的,給予警告,并對犬實施強制免疫,費用有飼養人承擔;
(六)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養犬人限期補繳;拒不繳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鎮人民政府對犬進行處理;
(七)違反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限期進行變更登記;逾期不變更登記的,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拒不登記的,對犬予以處理;
(八)違反第(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責令補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沒有犬牌的,對犬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