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2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5:48:10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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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管理區范圍內的個人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犬只經過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證明。
第十三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護衛、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五)犬只經過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證明。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征求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養犬責任書。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養犬人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進行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或者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重點管理區范圍內的犬只應當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第十六條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養犬人需要繼續養犬的,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憑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證明和原養犬登記證到公安部門辦理延續手續。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公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犬牌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部門申請補發。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他人或者犬只死亡、失蹤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公安部門辦理養犬登記證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犬應當每年繳納管理服務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
盲人飼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
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部門征收,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