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3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17:37:00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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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物業區域內道路、綠地、建筑物主體和外墻、屋面、管線、電梯、樓梯、走廊等其他不可分割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空間,物業建設單位應隨物業的出售一并轉移歸業主所有,物業建設單位不得保留自用或單獨出售出租。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后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物業檔案資料副本:
(一)物業管理區域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附屬工程安裝竣工圖;管網工程竣工圖;
(二)物業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物業質量保證書和物業使用說明書;
(三)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業主姓名、購房面積、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統計匯總資料;
(四)物業建設單位自營或自用物業的性質、建筑面積的清單及產權證明資料。
(五)物業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不少于建筑物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無償提供物業管理專用房屋,但最低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費用計入建筑成本。物業管理專用房屋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用于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物業管理專用房屋應當具備水、電等必須的設施設備和使用功能。
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權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房號、面積等相關資料。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管理用房房號。
第十九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現售登記備案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后終止。
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期滿后,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配合開發建設單位對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對前期管理的水、電、氣等費用的收支進行核實,確定是否有遺留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簽訂物業管理區域內首份房屋買賣合同前,應當參照國家、省、市制訂的示范文本,制訂業主臨時公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