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5-31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07:37:23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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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舉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經組織派出掛職或到基層單位、上級單位實(見)習的,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派出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掛職或在基層單位、上級單位工作期間,由派出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15元發放伙食補助費,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工作常駐地的市縣內(包括郊區)因公外出發生的交通費憑據報銷,不能回家或回本單位用餐者,可發給誤餐補助。誤餐補助應根據午餐、晚餐的實際誤餐情況,按每人每餐40元定額補助。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夜間工作到十一點半以后,可發給夜餐補助,按每人每次40元定額補助。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的工作人員經批準探親時,不分職務級別,只按下列規定報銷探親路費,其他費用均由個人自理:乘坐火車的,一律報銷硬席座位車票,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并連續乘坐火車十二小時以上的,可報銷硬席臥鋪費;乘坐輪船的,一律報銷三等艙位船票。乘坐火車和輪船超過規定等級票價的部分由個人自理。乘坐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可憑據實報實銷。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上述規定的直線車、船票價報銷,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