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6-02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15:48:06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2026-05-30
第三十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直其他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市州、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差旅費管理辦法,市州報省財政廳備案,縣市區報市州財政局備案。各省直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