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5-31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01:21:25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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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福建省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25〕5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省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