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6-01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18:07:22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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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不得報銷出差人員使用機場貴賓休息室、“百事特”的費用。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出差住宿費在出差目的地限額標準以內開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財政部公布的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詳細見附表)。
赴省內出差的,省級人員每人每天80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住宿費限額標準為出差人員對應職務級別最高可以開支和報銷的住宿費標準,不得曲解為包干或必須開支和報銷的標準。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住宿。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住宿的,應當向住宿賓館交納住宿費。接待單位與住宿賓館簽訂的協議價低于住宿費限額標準的,應當按協議價向住宿賓館交納住宿費。超出住宿費限額標準部分,由個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單位轉嫁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省級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七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財政部公布的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包干使用(詳細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