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6-05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5 13:06:26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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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行[2007]852號)和《關于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吉財行[2008]31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