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6-01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14:44:48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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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市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市直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市外出差住宿費標準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執行(見附表)。
第十三條 正市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普通套間,副市級、正局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市直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因公出差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轉簽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規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遠郊區市縣的差旅費
第二十六條 遠郊區市縣的差旅費是指市直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北三市及長海縣公務出差發生的費用。
市直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市內四區及旅順口區、高新園區、金州新區、保稅區開展公務活動不執行差旅費辦法。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到遠郊區市縣出差乘坐各種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的憑據報銷;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憑據報銷;由所在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報銷交通費;無交通發票收據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額包干。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到遠郊區市縣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費按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中大連地區住宿費標準執行。正市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普通套間,副市級、正局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到遠郊區市縣出差確需在當地用餐的應當自行用餐,用餐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憑發票報銷;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按照每人每天不超過100元標準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憑據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將處理情況反饋市財政局。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表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單位:元/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