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11:29:37作者:三水老師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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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繳、支付以及工傷事故發生頻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適當調整其當年繳費費率。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月申報繳納,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職工個人不繳費。
新成立單位或新增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以當年首次核定的職工工資額為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納;高于300%的部分,不計算為繳費基數。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九)康復性治療費;
(十)輔助器具費;
(十一)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待遇。重新核定前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以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10%的比例提取,納入財政專戶,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得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如有支出,應予以補足。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