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資源與環境專業職業生涯規劃書范文(原創)
2026-06-01 13:10
更新時間:2026-06-04 03:30:04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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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06月04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6年06月03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從業管理,依法保障鄉村醫生合法權益,保證農村居民獲得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在村衛生室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將政府辦村衛生室及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鄉村醫生收入水平與管理考核聯動機制,對在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鄉村醫生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的業務指導、執業管理、業務培訓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擬從業的村衛生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衛生室執業:
(一)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
(三)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四)取得鄉村醫生資格,按規定接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
第六條 申請鄉村醫生執業,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具備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擬從業的村衛生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申請,以及鄉村醫生證書或者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