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資源與環境專業職業生涯規劃書范文(原創)
2026-06-05 13:10
更新時間:2026-06-04 04:26:49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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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審核工作。對符合國家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注冊,分別發給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中醫(專長)醫師或者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辦村衛生室鄉村醫生選任制度,優先選任已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中醫(專長)醫師資格的專業醫務人員。
第八條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按規定與當地政府辦村衛生室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必須履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并承擔下列職責:
(一)接受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業務指導,協助村委會或者居委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二)實施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基本藥物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三)配合上級醫療衛生機構處置突發衛生事件,及時報告所在村發生的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四)使用適宜技術和中醫藥壯瑤等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療,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村數量、農村居民人口數、地理條件等因素,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備鄉村醫生。每千服務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備,不足一千服務人口的按1名配備;同一衛生室有2名以上鄉村醫生的,鼓勵配備至少1名女鄉村醫生。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區域農村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
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鄉鎮衛生院組建的家庭醫生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二條 鄉村醫生應當按規定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在政府辦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免費參加規定的崗位培訓和進修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