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2026-06-04 11:29
更新時間:2026-06-04 07:31:40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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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養犬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條對于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養犬登記和年審;
(二)建立養犬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息系統,做到相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養犬信息服務;
(三)負責禁養犬的處理、沒收,巡查、處理違法養犬行為;
(四)查處犬只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五)捕殺狂犬;
(六)受理和處理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投訴;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二)負責管理犬只留檢所;
(三)負責流浪犬的及時捕捉和將其投送留檢所的工作;
(四)收留棄養犬只,對犬只尸體實施無害化處理;
(五)查處違法占道售犬行為;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畜牧獸醫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犬只免疫和犬只電子標識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二)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對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進行預防和控制;
(三)確定禁養犬的種類;
(四)對犬只養殖、診療等活動監督管理;
(五)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合理設置犬只免疫點;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者的工商登記,監管犬只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疾病的預防宣傳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運輸、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診治工作。
人用狂犬病等免疫點的設置和服務應當方便群眾、及時有效。
第三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六條本市養犬管理按照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為嚴格管理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及紅古區為一般管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