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5-29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11:09:34作者:才子老師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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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的處理情況應當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應當在日常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中,對省級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假公濟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浪費的,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西藏實施細則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用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以及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省級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西藏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