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6-05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04:28:58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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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和往返機場的專線交通費用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制定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統籌研究并審核后按程序報批,作為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市內各區縣(自治縣)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市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市內出差,按照市財政局發布的各區縣(自治縣)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表)。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變化明顯的城市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由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職務的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并根據出差期限情況及時辦理退房手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節約開支。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制定伙食補助費標準。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本地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準提出伙食補助費標準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統籌研究并審核后按程序報批,作為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十七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市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表);到市內的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出差,早、中、晚餐按誤一餐補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補助標準分別為10元、45元、45元;到市內的其它區縣出差,按照市財政局發布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包干使用(見附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費
第十九條 出差地交通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目的地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費,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標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內的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的出差地交通費主要采取據實報銷的方式解決;到市內其它區縣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費按標準分類包干使用,其中:到區縣(自治縣)城區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鄉鎮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復報銷。
出差地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單位派車的,不再報銷出差地交通費;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交通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應當嚴格按規定和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轉嫁、攤派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的目的地標準報銷。
出差地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出差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原始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通過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不得報銷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市直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市財政局反映。
市直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轉嫁、攤派差旅費等現象;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攤派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等,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接送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出差地交通費由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所在單位不再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直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費節約的激勵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單位須制定本系統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SPAN>重慶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行〔2007〕10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
出差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