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5-30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4 04:40:58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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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 級 別 | 省 內 | 省 外 |
|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750 | 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 |
|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450 | |
| 其他人員 | 300 |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