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6-04 11:25
為加強和規范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駐濟南市區的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 />
更新時間:2026-06-04 15:14:22作者:三水老師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2026-06-01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出差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
(五)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轉嫁差旅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