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及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說明
2026-06-05 11:25
更新時間:2026-06-05 01:41:04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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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本辦法實施后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改革后單位和個人都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且10月1日(簡稱改革時)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國家和省合并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并與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1.本辦法實施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經退休并領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項目(標準)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補貼(不含節日補貼,下同),退休補貼按改革前管理權限批準的標準確定。
2.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